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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文化办公设备制造行业协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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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中国文化办公设备制造行业协会(简称“中国文办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ULTURE & OFFICE EQUIPMENT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CO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以文化办公设备制造企业为主体以及从事与文化办公设备有关的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销售、服务、维修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努力为会员、用户、政府服务,及时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工作,促进全行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在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本协会具有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组织协调、行业自律、信息引导、咨询服务、国际交流等基本职能。业务范围及工作是:
(一)开展文办行业综合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关经济技术政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经政府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三)出版发行刊物,建立运行行业网站,开展咨询服务;
(四)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国内外展销会、展览会;
(六)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质量管理与监督工作;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科学技术成果评审、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有关工作;
(八)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 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活动,组织与国际对口行业组织、企业的交往与合作;
(十)参与制定行业规划,接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十一)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标准贯彻实施、协调和监督;
(十二)参与行业产品的培育等有关工作;
(十三)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协助政府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协助企业协调、解决反倾销等国际贸易摩擦,支持企业更好开展国际化经营,维护会员和消费者合法权利;
(十四)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积极推进执行循环经济、绿色制造,贯彻发展低碳经济方针政策;
(十五)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等。承担代管单位安排的各项任务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以单位为主;在全国范围内,凡依法登记,从事文化办公设备及其元件、材料、工艺协作等制造企业以及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公司、团体、事业单位等,均可向本协会提出入会申请。
推荐或提名为本协会理事长、专职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人选可以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支持行业发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入会单位填写入会登记表,由本协会秘书处办理有关手续,由理事会或委托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协会组织交流、转让的科研成果和经济技术资料、信息资料和刊物等;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单位会员经须派一名现职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本协会活动,并指派一名联络员与本协会联系;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以上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协会有关工作条例;
(六)决定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单位理事由理事单位的法人或法人委托的单位主要领导出任,如理事单位的理事代表发生变化,由该理事单位提出调整理事的申请,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理事长提名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聘任特别顾问;
(八)领导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决算。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有关人选;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和决策能力;
㈢理事长、副理事长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且为专职;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㈦热心文办行业社团工作,办事公正。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选,并报理事会审议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条 本协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无权对外签署任何协议。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本协会章程,接受本协会领导,执行本协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协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㈠会费;
㈡捐赠;
㈢政府资助;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获半数以上通过并报国资委、民政部、财政部备案后生效。各分支机构不单独收会费,其活动补贴费由协会按各专业会员单位所交会费的一定比例分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0年 12月27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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